<<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
| 第一条 |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 , 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
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 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冰雹、雷电、干旱、火险等十一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
| 第四条 |
预警信号由深圳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 |
| 第五条 |
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 12121 气象专线等媒体应当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 15 分钟内向公众播发。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
| 第六条 |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 |
| 第七条 |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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