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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职能介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气象局(台)(简称市气象局),副局级建制,市气象局与市气象台实行局、台合一。市气象局是负责全市气象工作的市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

    主要职能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负责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有关气象设备进行计量检查;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并对各类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三)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四) 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的影响评价和成因、界定。

    (五) 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七) 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管理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等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服务;管理气象信息的传播。

    (八) 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九) 负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大气遥感遥测和其他特种气象检测系统及气象电信系统的业务;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十) 组织开展气象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十一) 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话制度,为企业提供气象服务。

    (十二)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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